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冒充被告人出庭的行为应如何定性(一)

2020-11-20 09:49:09

知名刑事辩护代理分享案情:2001年2月,周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逮捕。该案移送到检察机关后,周某亲属找承办该案的检察员黄某说情,黄某便为周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。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后,因发现周某出逃,法院将该案退回了检察院。黄某将该案卷宗压在自己手中直到2002年初被发现,检察院遂责成黄某尽快将周某缉拿归案。

2002年4月,黄某组织力量抓捕周某未果,为尽快了结此案,黄某便和保证人一起找到无业人员卢某,让卢某冒充周某出庭,并许诺给一定报酬,卢某答应。同时,黄某请审理此案的法官李某吃饭,并告诉李某周某无法抓到,找一个人代替开庭算了,李某同意。同年4月13日,李某审理了周某盗窃一案,卢某冒充周某出庭受审。4月18日,法院判处“周某”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,并处罚金4000元。

知名刑事辩护代理

分歧:在侦查此案过程中,黄某和李某定徇私枉法罪没有异议,但对卢某行为性质的认定,存在以下两种分歧意见:

一种意见认为,卢某涉嫌构成包庇罪。其具体理由: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,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。本案中,卢某应当知道自己冒充周某出庭,会使周某逃避法庭审判,在主观上有包庇周某的间接故意,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使周某逃避法庭审判的行为,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,应认定卢某涉嫌构成包庇罪。

乌鲁木齐刑事辩护团队认为,卢某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。其理由是:卢某在黄某明确告诉他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无法找到,让他冒充周某出庭的情况下表示同意,主观上有和他人共同犯罪的故意,客观上和黄某一起实施了冒充他人出庭的行为,二人在犯罪形式上属共同犯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黄某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,对卢某应以黄某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论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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